李华金律师网

专业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IP属地:广东
李华金律师 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
李华金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9:00-21:59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90669609点击查看

2026-01-21

证据闭环突破 “财审抗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额追回工程款

发布者:李华金|时间:2026年01月21日|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一、案例背景

  原告A(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B(村经济联合社)于2020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A承包被告B的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199003.73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5日内付50000元启动资金,按工程进度付至70%,余下30%经财审后付清。

  原告A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B仅在2023年12月支付50000元工程款,剩余149003.7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B以“工程未完成财政审核、专项资金未到账”为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A委托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李华金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核心目标是突破“财审未完成”的抗辩,全额追回剩余工程款及合法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B以“工程未完成财政审核”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原告A主张的工程款149003.73元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LPR的1.5倍)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代理策略

  1.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工程欠款事实

  李华金律师全面整合关键证据,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明体系:

  核心合同证据: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总价款、付款节点等核心约定,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履约完成证据:提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证实工程已于2020年12月21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已完全履行施工义务;

  欠款确认证据:提交被告B出具的《证明》,其明确认可工程已竣工验收、已支付50000元、剩余工程款未结清的事实,构成对欠款的直接确认;

  付款凭证佐证:附上被告B支付50000元的《业务委托书》及收据,与合同约定、欠款金额形成完整闭环。

  2.精准反驳“财审抗辩”,明确付款义务

  针对被告B“未财审故不付款”的核心抗辩,李华金律师从法律与事实双重角度突破:

  界定财审责任主体:强调财政审核是被告B的合同附随义务,工程验收后被告应积极主动办理财审手续,其怠于履行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否则将严重损害施工方合法权益;

  拆分付款节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被告应支付至总价款的70%(139302.61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被告逾期未付89302.61元已构成违约;剩余30%尾款虽约定财审后支付,但因被告未履行财审义务,无权以此拖延,应全额支付;

  否定“专项资金依赖”:指出合同未约定工程款支付以财政专项资金到账为前提,被告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将自身义务转嫁于第三方(财政部门)。

  3.合理主张利息,最大化保障权益

  针对利息诉求,李华金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精准论证:

  明确利息计算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虽原告最初主张LPR的1.5倍缺乏直接依据,但坚持要求按LPR标准支持利息,确保资金占用损失得到弥补;

  分段主张起算时间:针对70%进度款中的未付部分(89302.61元),主张自工程竣工验收次日(2020年12月22日)起算利息;针对30%尾款(59701.12元),认可因财审约定可从起诉之日起算,体现诉求的合理性与灵活性,提高法院采纳概率。

  四、案件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面采纳李华金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

  认定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驳回被告B“未财审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判令被告B支付剩余工程款149003.73元;

  支持利息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分段计算利息(以89302.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算,以149003.73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025.89元由被告B负担。

  原告A的核心诉求(全额工程款+合法利息)全部实现,代理目标圆满达成。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审抗辩”的典型成功案例,李华金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建设工程纠纷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需完整留存合同、竣工验收文件、欠款确认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闭环;

  合同约定“财审后付款”时,施工方需注意财审责任主体为发包方,发包方怠于办理财审的,不能以此拒绝付款,可通过诉讼主张全额工程款;

  逾期利息主张需贴合法律规定,优先按LPR标准主张,起算时间可根据付款节点分段设计,既保证诉求合法,又提高法院采纳概率;

  发包方以“专项资金未到账”抗辩时,需明确合同未约定该付款条件,发包方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付款责任,不能转嫁风险。

  • 全站访问量

    79251

  • 昨日访问量

    9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华金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